第一条 为加强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社会监督,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促进法院队伍廉政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聘任的司法监督员应具有代表性、广泛性。从本辖区的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各界人士中聘任。
第三条 司法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条 司法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政治坚定,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廉洁奉公,刚正不阿;
(三)工作能力强,群众威信高;
(四)年龄在二十三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司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支持本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关心法院队伍建设;
(二)监督本院干警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三)监督本院干警执行各项纪律情况;
(四)反映、传递人民群众对本院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控告、检举;
(五)反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院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 司法监督员的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本院了解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及队伍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
(二)可以向本院了解监督意见等事项的办理情况;
(三)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本院干警予以协助配合并答复质询。
司法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保守审判工作秘密。
第七条 本院接受司法监督员监督的方式方法为:
(一)召开情况通报会和座谈会,征求监督意见;
(二)发放征求意见函、卡,收集监督意见;
(三)接受司法监督员来电、来函、来访等。
第八条 为方便司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本院向司法监督员提供以下工作条件:
(一)送发本院简报、信息等文件材料;
(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法院工作情况通报会,全面介绍法院工作情况;
(三)每年安排1-2次开庭旁听;
(四)邀请列席法院有关会议。
第九条 本院各部门及全体干警必须大力支持和配合司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向司法监督员提供虚假、伪造法律文书材料的;
(二)对司法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不依法办理或逾期不办的;
(三)不尊重、不支持司法监督员工作,态度蛮横、推诿扯皮的;
(四)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 司法监督员的聘任和联络工作由本院纪检监察室负责。司法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由纪检监察室收集整理。本院各部门或承办人收到监督意见后应在15日内办结并到纪检监察室备案,办理结果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反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